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科学院统战工作,推进统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规则》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统战工作的主要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一)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二)中国科学院的党外代表人士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院士、所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各民主党派中央委员,省、市、区委委员和我院民主党派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得到组织认可的党外专家。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统战工作的具体对象包括:
(一)民主党派成员,包括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的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三)党外知识分子,重点工作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四)归国留学人员;
(五)归侨侨眷;
(六)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七)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八)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第四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统战工作,将统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明确党委(党组)书记是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中应有一位同志分工负责统战工作。
第五条 院党组负责全院统战工作,落实中央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院统战工作制度,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研究所领导班子组建中要统筹兼顾党外干部。
第六条 受院党组委托,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院党组有关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
(一)了解掌握、督促检查各单位统战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情况;
(二)加强对统战人士的教育培训,支持各分院之间民主党派组织交流;
(三)加强理论研究,设立统战研究课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和推动统战人士集中、统战工作任务重的分院、研究所配备专人负责统战工作、设立统战工作机构;
(五)建立全院统战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
第七条 分院党组(直属单位党委)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统战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及院党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
(一)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组织建设,推动条件成熟的民主党派成立基层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基层党委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发展工作;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定期开展交流。
(二)加强无党派人士队伍建设,做好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认证工作,加强无党派人士政治引导和培养规划,完善无党派人士联系机制。
(三)指导基层党委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归国留学人员和归侨侨眷工作。
(四)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物色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建立统一的党外代表人士后备干部名单。
(五)加强与地方各级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组织的沟通联系,推荐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组织领导职务。
(六)加强统战人士的政治理论培训和党务干部的统战知识培训。
第八条 基层党委负责本单位统战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及院党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分院党组(直属单位党委)的工作部署。
(一)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或党外人士开展统战工作;按照协商确定的原则,有计划按比例地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发展工作。
(二)配合分院党组(直属单位党委)做好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认证工作,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主动帮助归国留学人员适应国情、院情、所情,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对于归国前加入外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证的,要做好各种政策的解释工作。
(四)加强侨务政策宣传,做好为归侨侨眷服务工作。归侨侨眷人数特别是新归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成立侨联组织。
(五)配合分院党组(直属单位党委)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和推荐使用工作。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开展港澳同胞和台胞台属工作。
第九条 做好统战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中国科学院统战工作的基本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几种:
(一)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与民主党派组织和无党派人士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向其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在重要决策前听取意见建议。
(二)协商民主制度。支持党外人士参与民主管理,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安排一定比例的党外人士进入到职代会和工会委员会,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
(三)联谊交友制度。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定期负责联系1至2名党外朋友,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院所发展战略,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四)支持保障制度。把统战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为民主党派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五)教育培训制度。建立统战人士教育培训的工作制度,并提供保障;在党务干部培训中增加统战工作知识培训。
(六)信息管理制度。建立院、分院、研究所层面的统战工作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物质研究院、国科控股各单位的统战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由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