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因组所2017年4月21日印发)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所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探索实践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廉洁教育成为常态,促进研究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所人员的谈心谈话是了解研究所党员干部、职工学生理想信念、政治品格、道德修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研究所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日常谈话、任前谈话、提醒谈话和纪委约谈等形式。
第三条 谈心谈话要以关心、教育和保护领导干部、科研骨干和职工学生为目的,应坚持分工负责、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促进工作的原则,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谈心谈话要根据具体情况,可单独谈话,也可集体谈话。任前谈话、提醒谈话和纪委约谈要建立谈话记录,并及时提交到党群办公室。党群办公室应定期组织谈心谈话工作交流和培训,加强督促提醒,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谈话人本人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带头遵规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学习和积累政治思想工作经验,注意谈话方式方法,关心信任谈话对象,保护谈话对象隐私,不随意泄露谈话内容。如有需特别关注的问题,可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沟通反馈。
第六条 日常谈话可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按照“谁分管,谁谈话”的原则,层层推进。日常谈话的谈话人包括:所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和支撑团队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谈话对象是谈话人所分工负责的部门或团队负责人、部门或团队职工或学生、或支部党员。谈话人应与谈话对象建立常态化的谈心谈话机制,每人与每名谈话对象每年应开展至少1次“一对一”谈心谈话,通过交流思想、交心谈心,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态,帮助其解决思想困惑或实际困难,督促其落实岗位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各项规定,督促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谈话人应每半年总结1次日常谈心谈话情况,提交党群办公室。
第七条 任前谈话一般由所领导班子成员对新任、连任、轮岗的中层管理干部、实验室/中心正副主任、支撑部门负责人、新任研究组长、支部书记等正式任用前开展谈话。任前谈话内容主要包括提出政治要求、履职要求和廉洁从业要求等,并结合其任用考察时提出的不足和意见给予提醒,明确努力方向。谈话后7个工作日内,谈话记录人将谈话记录提交党群办公室,集体谈话的由谈话组织部门提供谈话记录。
第八条 提醒谈话一般由所党委组织开展,党委也可委托纪委或主管所领导进行谈话,谈话对象主要是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或支撑团队负责人、支部书记等。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党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确定并委托谈话人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提醒。谈话提醒后7个工作日内,由谈话记录人将谈话记录提交党群办公室。
(一)谈话对象所负责的部门、团队或支部党建工作不力、存在较大廉洁从业风险、或者出现了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谈话对象负有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
(二)个人在遵守党纪政纪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但问题线索笼统难以核查的;
(三)其他需要提醒的。
第九条 纪委约谈以诫勉谈话为主。诫勉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照相关程序开展,约谈方案要经党委或所务会审核同意,由纪委组织落实。对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委要及时进行约谈。
(一)对“两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要求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所负责的部门或团队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个人存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但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和解决的。
第十条 纪委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参与谈话,并做好现场记录,谈话对象需对谈话明确表态并签署意见。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约谈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和检查整改的,约谈对象应于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材料;谈话中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而约谈对象未如实说明,需要进行初核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