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因组所2015年4月30日印发)
为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研究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一条 所领导班子承担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集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研究所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条 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集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及时听取汇报、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落实、严肃责任追究,统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改革创新发展。
(二)选人用人。严格执行中央和我院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制度相关规定,健全干部选拔聘用机制,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和职级晋升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建立健全作风和学风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重点加强“三公”经费等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曝光。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严肃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四)宣传教育。将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和干部教育培训、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与创新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等紧密结合,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教育。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全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以工作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为目标,使得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深化所务和党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明确反腐倡廉重点领域,加强预防和监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逐步覆盖所有科研经济业务领域和主要科研团队。抓好审计和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落实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要求。
(七)惩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纪监审工作汇报,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纪监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注重纪监审干部的培养使用。
第三条 研究所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与支撑团队负责人的责任:
(一)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是全所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与北京分院签订责任书,履行相应责任。
(二)研究所党委书记承担全所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与北京分院签订责任书,履行相应责任。
(三)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与所长、党委书记签订个性化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行相应责任。
(四)研究所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与分管所领导签订个性化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行相应责任。
(五)研究所各科研与支撑团队负责人是本团队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的科研活动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根据团队性质分别与直接上级负责人签订个性化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行相应责任。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带头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觉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道德。
第二章 各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分工
第五条 研究所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将反腐倡廉建设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分别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党群办公室是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全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要认真学习各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类文件、规定和具体要求,及时起草制订反腐倡廉工作计划,保障和完善所领导班子和所党委开展相关工作;承担向所领导班子和所党委汇报计划、及时提请执行等程序性工作责任。同时要组织加强研究所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健全完善党务管理类规章制度和流程,推进党务公开;加强党支部和党员管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协调群众组织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牵头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类规章制度和流程,推进所务公开;加强对所级行政会议和活动、公务用车、公文、档案、安保、后勤等工作的管理;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科技处负责健全和完善科研管理类规章制度和流程;加强对科研项目、科技合作、学术会议、外事工作、文献情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因公出国(境)、科技合同、图书采购等事项的管理和审批;牵头组织推进科研道德建设;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人事处负责健全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才管理、岗位管理、聘用管理、薪酬福利、继续教育与培训、考核激励、工作人员兼职、客座人员和退休干部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流程;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结合)等规定要求;加强对各类人才相关基金、培训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财务处负责牵头推进经济活动内控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编制研究所财务预算和决算,加强经济核算和收支管理,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规范货币资金和财务票据管理;加强对研究所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六)资产与基建处负责健全和完善资产、采购、基建等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资产和采购内控体系建设,每年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生部负责健全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类规章制度和流程;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到毕业全过程的学籍学位管理;规范研究生各类奖励和评比工作,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八)各科研和支撑团队要严格执行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团队内部建设,重点抓好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出国(境)、安保、科研档案、科研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所内外审计,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九)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作为全所技术支撑服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技术支撑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加强对中心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为所服务的科研项目顺利完成提供坚实保障。
(十)各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加强对本支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督促落实各自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党支部纪检委员要落实好各自的监督责任。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六条 研究所纪委和监察审计部门承担全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强化组织协调。协助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规划、计划和责任分解,开展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及时向领导班子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维护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做好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加强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科研与支撑团队履行监管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发现的顶风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警示教育。协助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抓早抓小,对干部职工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告诫并监督纠正。
(五)严肃查办案件。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工作,建立信访和案件查办数据库,严格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情况。信访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领导班子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监审部门报告。协助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部门,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纪监审部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对纪监审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监审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纪监审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研究所纪委书记要围绕单位中心工作谋划、推进监督执纪问责,领导和组织纪监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牵头组织纪监审等部门健全完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程序,强化纪监审部门内部管理监督。加强对纪监审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机制,形成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合力。
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所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所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办公室。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完成时限,逐条逐项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具体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九条 实行层层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制度,做到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签订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进行,责任人如遇变更应及时重新签订。
第十条 建立报告工作制度。所领导班子和纪监审部门每年年底前分别向分院领导班子和纪检组报告当年度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严格落实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向院监察审计局、分院纪检组请示报告制度:信访举报统计情况要按季度报送,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要当日报告,对干部职工进行党政纪处理要提前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责任人要对所负责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专项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业务审批等重要工作进行审阅把关,重点审核相关内容、事件、台账是否相符,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字背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同时要积极推进签字流程信息化建设,使签字审批过程可留存、可追溯。
第十二条 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各责任人要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风建设、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等内容,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班子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并将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新任、连任、轮岗的领导干部和科研支撑团队负责人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工作人员,科研支撑团队负责人与本团队科研骨干等,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心谈话,督促提醒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建立纪委约谈制度。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约谈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科研支撑团队负责人。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四风”问题频发、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
第十五条 落实工作保障机制。领导班子要支持纪监审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障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促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
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由组长、副组长带队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纪监审部门协助所领导班子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坚持“一案双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四)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扰调查,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五)内控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分管部门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八)对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出现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
(九)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科研支撑团队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支撑团队负责人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支撑团队负责人具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支撑团队负责人具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支撑团队负责人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监审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监审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支撑团队负责人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支撑团队负责人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支撑团队负责人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支撑团队负责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纪监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基党字〔2011〕4号)同时废止。